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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有新变化了!

    信息发布者:yjgc746024
    2018-12-29 16:15:42   转载

    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审议《国务院关于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3年来“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取得积极进展,收到进一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推动缓解“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农户增收致富的成效。


    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232个试点地区农地抵押贷款余额520亿元,同比增长76.3%,累计发放964亿元;59个试点地区农房抵押贷款余额292亿元,同比增长48.9%,累计发放516亿元。


    盘活农村资源资产

     缓解“三农”融资难题



    3年试点实践进一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推动土地流转规模明显增加。黑龙江省15个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耕地流转率较试点前提高6个百分点。


    推动缓解“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试点以来,普通农户贷款额度由试点前的最高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由试点前的最高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到5000万元不等。同时,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利率定价和还款方式,农户申贷后最快2天即可获得贷款。


    支持农户增收致富。截至2018年9月末,试点地区农地抵押和农房抵押贷款余额中用于农业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分别占99%、78%。通过“两权”抵押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明显提升,对普通农户的带动作用持续增强。


    试点工作现存困难 

    制约抵押融资权能



    抵押农房流转和处置难度较大。根据相关规定,允许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受让人,农民住宅流转受到较大限制。


    试点到期后需做好法律衔接。“两权”抵押贷款业务以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为支撑。中央关于“三权分置”的意见明确承包农户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但上述法律相关条款仍在修订。部分试点地区担心,如试点到期法律制度难以有效衔接,基层执行时可能出现争议。


    “两权”抵押试点有异 

    区别对待更加稳妥




    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使农地抵押贷款前置条件已经具备,农地抵押贷款业务形成包括确权颁证、交易流转、抵押物价值评估和处置等在内的完整闭环,农地抵押贷款全面推开条件已经成熟。农房抵押贷款在各地发展极不平衡,且宅基地制度改革尚未完成、缺乏司法处置的法律依据,农房流转和处置仍面临较大障碍,农房抵押贷款未形成有效闭环。


    根据试点情况和改革进程,报告提出,下一步,对农地抵押和农房抵押贷款宜区别对待:待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通过后,全面推广农地抵押贷款业务;将农房抵押贷款试点纳入宅基地制度改革统筹考虑。拟充分吸纳试点经验,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继续稳妥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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